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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眾遭到檢警拘提逮捕時起


三方徵信社可以第一時間通知律師事務所律師安排到現場保障民眾權益?

 
> 民眾通常不知道基於這項權利,自被拘提逮捕時起,你就有權獲得律師到場陪同,並協助面對警方或檢察官的偵訊。在你或你的親友委任的律師到場前,除有關姓名等個人基本資訊之問題外,有權對警方所問任何問題保持沉默…


1.律師到場作用是告知並幫助被告行使權利:

由於一般民眾常因欠缺法律知識,而不知道自己享有某些權利(尤其是緘默權),更不知道可以受這些權利的保護,因此刑事訴訟制度爲了確保被拘捕者能知道並行使這些權利,便賦予被拘捕者從被拘捕時起,即有獲得通曉法律之律師協助之權利(至於律師如何協助被拘捕者行使權利,涉及被拘捕者在我國現制下如何與律師的溝通、諮詢及保密問題,將於偵訊時的律師權範圍詳細討論)。

藉由律師來告知並協助被拘捕者行使這些權利,尤其是緘默權,以彌補被拘捕者相較於警察來說在法律資訊上所處的劣勢「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警察有義務將緘默權、律師權等權利告知被拘捕者,但站在人性的角度來看,在制度設計上實在不應單單指望與被拘捕者角色對立的警察,能協助被拘捕者妥善行使這些權利)。


2.防止警方違背規定濫權:

在律師到場時可以親眼目睹、監視下,警方較不至於對被拘捕者實施刑求、脅迫、詐騙等不正當偵訊方式,也較會依法定二十四小時時限將被拘捕者移送法院審問,而律師若發現警方是濫權拘捕,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就協助被拘捕者向該管法院聲請提審,或是在警方將被拘補者移送法院審問時協助被拘捕者向法院陳述此事。簡單說來,律師的在場可以防止警方的濫權。

律師到場協助的權利,可說是在緘默權以外被拘捕者最重要之權利。鑒於有些警察極不願意律師到場「干擾」其辦案,因此會試著以各種理由(例如:找律師來沒有用,會花錢又幫不上忙……等)說服被拘捕者放棄找律師陪同或同意在律師到場前接受訊問。根據之前許多案例的經驗顯示,一旦被拘捕者給予警方這樣的同意,則隨之而來的,常是警察因為沒有律師在場而用詐欺、誘導、脅迫、疲勞訊問甚至刑求等不正手段進行偵訊,藉以非法取得被拘捕者的認罪自白或不利自己的供述,並以此作為不利被拘捕者的證據。因此,被拘捕者不宜輕易放棄其請律師到場協助的權利。一旦其已請求律師到場,不但警方不應在律師到場前對其進行偵訊,而且被拘捕者本身也可以用緘默權作為其律師權的後盾,在律師到場前,除有關姓名等個人基本資訊之問題外,有權拒答警方任何問題。


3.犯罪嫌疑人告知警方要請律師到場陪同詢問,警方可等候的時間多久?

犯罪嫌疑人告知警方要請律師到場陪同詢問,警方在律師未到到場前,有權不接受警方詢問的權利,但等候律師的時間不得逾四小時,臨時需要律師到場,陪同警詢偵訊,找三方徵信社就有這樣服務對臨時需要律師到場,陪同警詢偵訊,沒關係讓我們來協助你找律師到現場,24小時律師專業協助你三方徵信社就對了,本公司配合數個律師事務所(限台北,新北,桃園,基隆地區)當民眾臨時找不到需要律師陪同偵訊或到地檢署複訊三方徵信社能隨時轉介通知專業律師到現場協助,維護民眾權益,讓民眾不再茫然畏懼。


我們與其他徵信社不一樣

政府合法立案徵信公司

公司是否24小時營業-確保可以全天候為你蒐證-是否有執照沒有公司執照的公司基本上沒有保障有無委任書-公司必須出任委任書並要求公司蓋章,以免日後發生問題,經理跑掉公司不負責,且明確記載契約條款保障雙方權益

專業律師進駐

許多徵信業者在與民眾洽談是都會拿一張律師助理民片自稱自己本身是律師助理或自稱律師,通常大多數都不會有律師助理證,而因此誤導民眾正確法律知識而趁機騙取錢財,律師有律師證-律師助理有有助理證並非民片而已,三方徵信社秉持一個原則專員就是專員,律師助理就會提出律師助理證,當民眾有需求時就一定安排律師與民眾洽談!

便宜沒保障-不是沒道理

大部份不肖業者,而做的事情都是一樣,為什麼惡質徵信業者的費用常常利用人性弱點,代表這些錢並不是要拿來花在刀口上的,只是用來中飽私囊,很多人還會說我幫你做,不要讓公司知道,可以省很多錢,相信這種貪小便宜的做法,就害自己失去很多保障,當民眾被徵信公司詐騙時,最後經理出事,騙了你錢跑了,不肖公司也只會說不知道,經理私人行為和公司無關,便宜的往往最貴而最不實在,

律師見證-雙方都有保障

律師見證就是律師在接受當事人正式的委託之後,以該律師名義,依照司法程序對眼前見證的法律行為及事實進行合法的見證。律師見證的幾項要點(一)
見證主體須為「律師」(二) 律師見證是基於當事人委託,扮演「見證人」的角色,具有監督與作證的性質。(三)
具有民間性效力,但是不屬於各種國家機關、公證機關的證據效力。



專業律師團隊一起評估案件

三方徵信社會以每個案件狀況與律師一起評估不硬接案,解決不了的案件,價格再好都不接,不讓委託人賠了夫人又折兵,讓委託人遭受到二次傷害,並協助委託人蒐集完整證據並結案後本公司配合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法律保護,可提供客戶法律上的諮詢以及打官司出庭作證的服務。

專業合法迅速效率

當民眾與三方徵信社簽訂合約時必須要有正式合約委任書且必到公司簽約,當合約簽定時可在合約上註明完成時必須每隔多久向委託人回報進度與狀況,可要求律師見證下簽訂合約,契約條款也必須雙方確認,公司蓋章也須本人簽章,對雙方才有保障。


法律常見問題

提供多元的徵信服務解決您的困擾

警察職權行使法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攔查車輛注意事項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警察即時強制行為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刑事常見問題

詐欺罪構成要件

詐欺罪有4大構成要件,且這4項要件需具備貫穿因果關係,才可成立詐欺罪: 詐欺構成要件一、 施用詐術
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訊息導致他人誤信,方法可以是虛構、扭曲,且不以積極的語言、文字、肢體及舉動為限,因消極的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在當事人應負有告知義務卻未告知的情形下也包括在內。詐欺構成要件二、
陷於錯誤
在行為人施用詐術之下,被害人誤信行為人所主張的不實資訊為真實,導致被害人對於是否交付財產的判斷基礎產生錯誤。判斷標準為,被害人在知道真實情況下,依一般社會認知,必定不願交付財物,則被害人即屬已經陷於錯誤了。詐欺構成要件三、
處分財產被害人將財產作變動的任何行為,可能是現實的財物,也可能是利益。 例如:小明收到朋友的簡訊,稱急需用錢,但詐欺構成要件四、 財產損害
詐欺罪是侵害整體財產的犯罪,因此本罪構成,以被害人整體財產減少為必要,也就是說,被害人整體財產在處分行為完成後確實有所減損。

恐嚇取財刑責

惟按刑法第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其構成要件有二:1.須有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2.須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行為,二者缺一,即不能成立該罪;刑法第346
條恐嚇取財得利罪,係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為要件,如僅有恐嚇行為,並無使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表示,即與恐嚇罪之要件不合;又行為人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成立他項罪名,要無以刑法第346
條恐嚇取財罪相繩之餘地(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3810號判決、49年度臺上字第1636號判例、70年度臺上字第1046號判決、24年度上字第3666號判例參照)

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照刑法第305條,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來恐嚇他人的行為,且造成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結果,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983號
按刑法上所稱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參照)。

車禍過失傷害判刑?刑期的範圍?

依我國刑法第 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車禍過失傷害刑期、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車禍過失傷害刑期、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即便是非故意傷害,仍可能面臨車禍過失傷害判刑為有期徒刑之風險,故若遇到車禍案件雙方無法達成和解,被檢察官起訴須至法院開庭之案件,建議委任專科的車禍律師協助,再次尋求和解可能性並壓低車禍過失傷害刑期,以免留下前科紀錄。

民事常見問題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遷讓房屋交還不動產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不動產所有權人應檢附判決書、確定證明書(若為假執行則免附)等執行名義,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先開啟強制執行程序,否則法院在判決後均不會主動處理占用人返還的問題。
法院的作法及執行流程
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故法院的執行方式就是「解除占有」,白話來講,就是趕走占用人的意思(若占用者為建物,包含拆除建物)。

侵害配偶權定義

侵害配偶權是民法中的侵權行為,侵害了他人的「配偶權」,民法中對財產權、人格權、身分權等都有所保障,而配偶權屬於身分權的一種,其目的是在保障家庭生活美滿安全,若一方侵害了對婚姻的忠誠義務,就是侵害配偶權。侵害配偶權不只發生在外遇,或是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情況,就算只有傳送曖昧訊息、拍攝親暱照片等未達通姦門檻的行為,都屬於侵害配偶權的範疇,依照民法184、185、195條等提出民事訴訟,得以要求損害賠償。

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離婚損害:
因為判決離婚才產生的損害,和離婚原因無關。是身分法上特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只有裁判離婚中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 離婚因損害(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家事案件

子女監護權爭取

離婚時子女監護權的決定方式是「雙方協議」,如果協議不成時才由「由法官決定」(民法第1055條)。因此,能否爭取到子女的監護權,就看當事人是否有足夠的斡旋能力和對方談條件。
監護權可以約定雙方共享,當然也可以只由一個人享有監護權,不過在大多數的情況,當事人比較不能接受單獨監護。 透過訴訟爭取
如果當事人談不攏監護權到底要歸誰,就可以向法院訴請決定監護權歸誰。 法院在審判監護權要歸給誰時,會考量以下因素:(民法第1055-1條)

申請民事保護令

第 九 條 保護令分為通常及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第 十 條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第 十一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法律諮詢

三方徵信社結合律師進駐:所有民眾所有需要的律師都在三方徵信社、離婚律師、不動產律師、家事律師、刑事律師、民事律師、三方徵信社所推薦律師與律師事務所讓民眾專業安心有保障,並提供24小時需要律師到場,陪同警詢偵訊,找三方徵信社就對,是讓客戶安心,解決問題的徵信社。


24小時律師到場四步驟

1.來電洽詢

告知聯絡資訊、目前狀況(包含人事時地物),或加入官方LINE與本公司聯絡談:0800-088-139。

2.派員到場

本公司聯絡律師後,將請律師助理到現場,與委託人洽談狀況回報給律師。

3.律師到場

律師到現場陪同委託人陪同警詢、偵訊,保障委託人權益

4.後續處理

依案件狀況不同,給予委託人正確案件分析,讓委託人選擇最適合自己的後續委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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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Lin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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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切專業速度

有任何問題交給他們就對了
Hi Bon
202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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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事效率快又高,一位欠我三年錢不還的朋友交給他們處理後三天就幫我把錢帶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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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羽顏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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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鳳顏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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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i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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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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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l Lee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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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宛蓉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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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以為徵信社像偵探一樣而已,原來還有許多可以諮詢的事情,真的很專業。有疑難雜症都可以問了😆
黃偉泰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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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信賴
Tsai Mei Mei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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