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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R 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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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報告 English Report


法律政策


法律政策

打造開放政府穩固的基礎建設




關鍵結論




 * 台灣現無開放政府、開放資料專法
   
   現行開放資料相關規定,多以行政命令方式規範。公民參與除了《行政程序法》中對於聽證的規範外,尚未能將審議式、開放的公民參與制度化。


 * 2012 年因應國際趨勢及台灣社會氛圍開始一連串政策制定
   
   早期透過《行政程序法》 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政府資訊公開,直到 2012
   年因為國際開放政府趨勢及台灣社會氛圍對於政府透明治理的要求,開始展開一連串針對開放政府的相關政策及行政命令制定。


 * 開放資料政策由行政院二級制及諮詢小組為架構,然而成效不彰
   
   目前相關政策由行政院主導,科技會報及 NICI
   諮詢委員作為幕僚機關,國發會負責制定資料開放原則,經濟部工業局負責開放資料的加值應用,而行政院所有二級機關皆設有開放資料諮詢小組,然而因公務員普遍對開放資料了解不多,二級制架構施行上仍有困難。


 * 開放政府缺乏整體規畫,在推動上高度依賴政務官的政治意志
   
   現在的台灣政府至今仍未將開放政府的概念鑲嵌進現有的政治結構中,以至於空有價值面向的政策宣示,卻缺乏架構、政治文化、法制的明確策略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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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資料


開放資料

從透明、問責、到應用的開放之路




關鍵結論




 * 推動強調經濟發展,而忽略政府課責、社會平等
   
   過去三年台灣開放資料的推動著重經濟發展,但缺乏整體產業政策。關於政府透明與課責的資料相對低度開放,且幾乎沒有以改善弱勢、促進平等為目標的開放資料策略。


 * 資料數量遠勝過品質,關鍵資料散落在不同網頁
   
   重量不重質的發展,使得資料集品質參差不齊,許多資料集仍需人工進一步處理才能使用。此外,各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資訊各自公布在機關網站上,但是內容完整度不一。若能進一步將公開資訊結構化,並整合進政府資料開放平台,可增加資料搜尋與使用的便利性。


 * 影響力不彰,須加強以公民與公務員的需求為出發點
   
   截至今日,開放資料對推動開放政府、公民參與,甚至是資料經濟,皆尚未有顯著的影響。政府需要重新思考開放資料的價值,針對使用者進行需求調查,這些使用者可能包括:監督政府的公民團體、應用資料的技術社群、創新開發的產業界,以及既是資料生產者也是使用者的公務員。


 * 公務員數位量能不足,體系變革迫在眉睫
   
   由於官僚體系的僵化、資訊系統的老舊,且缺乏跨部門溝通整合的機制,使得開放資料難以改善行政效率,更成為公務員沉重的業務壓力。政府必須針對現有的公務體系,從選人任用、教育訓練、法規秩序、資訊系統等各方面,進行全盤的檢討與改革。


 * 過份強調 KPI(關鍵績效指標),而未全盤思考開放資料在政府治理中的角色
   
   開放資料在台灣已推行數年,政府從推動平台、資料集數量、舉辦黑客松等等,無不追求各種能創造短期亮點的
   KPI,卻缺乏開放資料在行政流程、數位治理、資料經濟上的整體規畫。不論是法制與政策的不完整,或是系統老舊與資料治理的概念不足,都讓開放資料的發展往往得仰賴上位者的意志來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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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


公民參與

將治理的權力交回人民手中




關鍵結論




 * 具開放精神的公民參與萌芽,以降低門檻與廣大參與為目標
   
   受審議民主、開放政府概念影響而產生的公民參與模式,過程中經常使用網路工具,並以相對不嚴謹的討論形式試圖降低參與門檻,和過去常見的公民參與管道有所區別(例如公聽會),也並非嚴格定義下、小規模且形式嚴謹的審議民主。


 * 上位者的政治意志在公民參與中扮演重要關鍵
   
   具開放精神的公民參與有賴於政治人物的政治意志推動,此政治意志是否能在官僚體制中橫向串聯整合,讓負責不同業務的局處、部門積極參與,是推動參與的重要關鍵。


 * 公民參與發生的時機,直接影響了參與的實質意義
   
   公民參與發生在政策制定的哪個階段,對於參與的影響力有決定性的意義。此外,公民參與的議程設定、議題決定,及公民是否具有倡議權至關重要,參與的機制與過程亦決定了參與的品質。


 * 當前公民參與以實驗性個案為主,部分正試圖制度化
   
   具開放精神的公民參與模式,大部分是實驗性的個案,少部分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執行,有些公民參與模式正在試圖走向常態化或制度化,例如地方的參與式預算。


 * 透過公務員的培力與中介者的轉譯來增進參與的品質
   
   執行單位、市政府、公民三者的角色定位十分重要。其中,公務人員的培力是當前須處理的重要課題。另外,透過中介者的轉譯,公民參與才能兼顧降低參與門檻及充分知情,同時又能確保有品質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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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科技


公民科技

創造政府與公民嶄新的協作關係




關鍵結論




 * 「人」是當前公民科技發展的關鍵
   
   在現行制度不完備的狀況下,公民科技協作仰賴不同角色的努力,包括:上位者的政治意志、中介者的溝通協調、協作雙方分享目標與價值,並願意學習彼此的語彙與文化。


 * 公民科技強調平等互惠,開放權力與關係
   
   公民科技是為了打造平等而互惠的協作關係,而非提供免費的資訊服務。透過協作雙方共同尋找問題、整理流程,公民科技開放的不只是工具與機制,同時也是互動過程的權力與關係。


 * 政府須翻轉治理思維,從小政府到開放政府
   
   公民科技打破傳統由上而下的官僚治理,希望藉由橫向連結,將政府從統治者的思維,轉變為開放的協作者,一步步從大政府走向小政府,最後往開放的政府邁進。


 * 未來挑戰一:如何整合新舊的機制或系統?
   
   公民科技協作關係在台灣至今只有單點式、偶發性的案例,尚未能制度化地運作,因此無法產生具有規模的影響力。同時,公民科技的維運與課責對象也尚未有明確的規則。如何將公民科技產生的系統與程序整合進原有的機制中,是當前一大挑戰。


 * 未來挑戰二:如何建立成熟的公民科技生態圈?
   
   台灣急須由政府、社群、企業形成公民科技生態圈,才能擴大公民科技的規模與影響力,而非倚賴少數個人的努力與串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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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Open Government Report 201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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